...

一般公告

有意參進我國行動寬頻市場並與本公司合作者,得透過本公司公告之受理程序辦理

公告日期:2024/02/29

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1100079040號函辦理:

 

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之星」)案,合併基準日訂為112年12月1日,合併後以本公司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112年1月18日以通傳平臺字第11100079040號函核准上開合併案,並鑒於核准合併後,行動寬頻市場家數減少,參考國際間對於合併案件之作法,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引入未來其他電信事業提供服務之可能,附款要求存續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公開之受理程序及相關資訊並明定合理協商期程。

三、本公司依上開附款要求,於合併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公開之受理程序及相關資訊並明定合理協商期程如下,如有意參進我國行動寬頻市場並與本公司合作者,得透過以下受理程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 (一)、有意參進我國行動寬頻市場並與本公司合作者,得發函向本公司提出合作申請(通訊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
  2. (二)、本公司將自收到函文之日起7至10個工作日內指派窗口,並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與提出合作申請者聯繫,請提出合作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所需文件及相關資料,包含但不限於:
    1. 公司業務及營運概況簡介
    2. 參進我國行動寬頻服務市場之業務規劃、網路需求等資料
    3. 其他依本公司要求檢附之資料。
    4. 本公司將在前述資料完備並確認符合合作業務受理範圍後,安排雙方洽商會議。
  3. (三)、若經洽商會議確認雙方合作意向後,得在雙方合意下簽訂合作意向書,明訂合理協商期程等。與本公司合作者需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並配合落實用戶資料核對(KYC)等相關法令規範,基於合作意向書進行之具體合作項目、方式及商業條件等,再另行簽訂正式書面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四、本公司與他電信事業合作時,依NCC附款要求,會依以下原則辦理:
  1. (一)、提供他電信事業之服務等級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及其品質,不得有不合理或無正當理由之流量管理差別待遇。
  2. (二)、提供多種批發服務及計價方式(如依網路容量計價、依用戶數計價、依數據量計價、依通話量計價及其他可行計價等)予他電信事業選擇採用。
  3. (三)、不限制或不干預他電信事業之行銷、費率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並不得限制該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簽訂批發服務契約。
  4. (四)、提供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之具相同等級行動語音與數據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

實際合作項目、方式及商業條件等,依雙方共同協商及簽訂之書面契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