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互連必要資訊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已於112年6月5日認定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據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以下必要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一) 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
向本公司提出互連請求之電信業者(下稱新業者),依法以向主管機關NCC辦理登記為電信事業者為限,於發函向本公司提出網路互連請求後,本公司將自收到函文之日起7至10個工作日內指派窗口,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與新業者連繫應提供之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並於取得前述完整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聯繫新業者,進行第一次網路互連協商會議時間的安排。
(二) 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新業者應於接獲本公司聯繫後,提供本公司下列文件:
- 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 公司業務及營運概況簡介;
- 互連需求、網路規劃等資料;
- 其他依本公司要求檢附之資料。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
(一)機線設備傳輸品質應符合ITU-T G.826規範之標準。
(二)網路互連系統之時鐘同步方式 (Timing Synchronization) 為主從式,並符合ITU-T G.811規範之標準。
(三)網路互連應使用T1或E1中繼線介面(Trunk Interface)介接,並應符合ITU-T SS7 ISUP及SCCP(WHITE BOOK)信號方式訂定的技術規範。
受話端應依照前述之技術規範,向發話端送出應答信號(包含接入語音信箱),下列情形除外:
- 用戶不應答。
- 中繼線(或通話頻道)全忙。
- 用戶通話中。
- 空號。
- 免付費之單向通話截答服務系統。
(四)為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需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點(或適當措施)。
(五)雙方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要求、技術規範及行政效率,接續方式以雙方協議之條件為準,並以最短路由提供接續為原則,任一方不得為增加營收而為不合理之迂迴。
(六)為維持通信品質,雙方網路介接點(POI)之互連電路群連續三週服務度未達標準,或雙方用戶撥叫對方用戶之應答率連續三週低於百分之卅五時,雙方不得拒絕協商改善。互連電路群服務度應符合呼損率為百分之一以下之標準;應答率則應以互連電路群之應答次數除以呼叫次數計算。
(七)任一方用戶發話至他方用戶時,應採資料庫查詢方式取得路由資訊,並建立通信鏈路至受信攜碼用戶所屬網路。
(八)本公司提供互連之網路元件
- 市內彙接交換機。
- 長途彙接交換機。
- 行動交換機。
- 信號轉送點。
三、費率
費率依據NCC核定之接續費率辦理如下,其他未經NCC核定之接續費,依公平合理之原則,由雙方另行協商:
(一) 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表
單位:元/分鐘
112年* |
113年 |
||
---|---|---|---|
行動與固網間通信接續費 |
市話來話 |
0.443 |
0.407 |
國際去話 |
|||
080去話 |
|||
國際來話 |
由業者協商 |
||
行動間通信接續費 |
行動來去話 |
0.443 |
0.407 |
註:自NCC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表
單位:元/分鐘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115年 |
||
---|---|---|---|---|---|
市話 |
一般時段 |
0.30 |
0.28 |
0.26 |
0.24 |
減價時段 |
0.09 |
0.08 |
0.08 |
0.08 |
|
長途來話/去話、國際去話 |
不分時段 |
0.31 |
0.29 |
0.28 |
0.27 |
國際來話 |
由業者協商 |
||||
行網撥打固網 |
一般時段 |
0.3943 |
0.3575 |
0.3241 |
0.2939 |
減價時段 |
0.1883 |
0.1722 |
0.1575 |
0.1440 |
註:自NCC完成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