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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互連必要資訊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9

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已於112年6月5日認定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依據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以下必要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一) 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

向本公司提出互連請求之電信業者(下稱新業者),依法以向主管機關NCC辦理登記為電信事業者為限,於發函向本公司提出網路互連請求後,本公司將自收到函文之日起7至10個工作日內指派窗口,透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與新業者連繫應提供之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並於取得前述完整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聯繫新業者,進行第一次網路互連協商會議時間的安排。

(二) 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新業者應於接獲本公司聯繫後,提供本公司下列文件:

  • 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 公司業務及營運概況簡介;
  • 互連需求、網路規劃等資料;
  • 其他依本公司要求檢附之資料。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

(一)機線設備傳輸品質應符合ITU-T G.826規範之標準。

(二)網路互連系統之時鐘同步方式 (Timing Synchronization) 為主從式,並符合ITU-T G.811規範之標準。

(三)網路互連應使用T1或E1中繼線介面(Trunk Interface)介接,並應符合ITU-T SS7 ISUP及SCCP(WHITE BOOK)信號方式訂定的技術規範。

受話端應依照前述之技術規範,向發話端送出應答信號(包含接入語音信箱),下列情形除外:

  • 用戶不應答。
  • 中繼線(或通話頻道)全忙。
  • 用戶通話中。
  • 空號。
  • 免付費之單向通話截答服務系統。

(四)為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需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點(或適當措施)。

(五)雙方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要求、技術規範及行政效率,接續方式以雙方協議之條件為準,並以最短路由提供接續為原則,任一方不得為增加營收而為不合理之迂迴。

(六)為維持通信品質,雙方網路介接點(POI)之互連電路群連續三週服務度未達標準,或雙方用戶撥叫對方用戶之應答率連續三週低於百分之卅五時,雙方不得拒絕協商改善。互連電路群服務度應符合呼損率為百分之一以下之標準;應答率則應以互連電路群之應答次數除以呼叫次數計算。

(七)任一方用戶發話至他方用戶時,應採資料庫查詢方式取得路由資訊,並建立通信鏈路至受信攜碼用戶所屬網路。

(八)本公司提供互連之網路元件

  • 市內彙接交換機。
  • 長途彙接交換機。
  • 行動交換機。
  • 信號轉送點。

三、費率

費率依據NCC核定之接續費率辦理如下,其他未經NCC核定之接續費,依公平合理之原則,由雙方另行協商:

(一) 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表

單位:元/分鐘

 

112年*

113年

行動與固網間通信接續費

市話來話

0.443

0.407

國際去話

080去話

國際來話

由業者協商

行動間通信接續費

行動來去話

0.443

0.407

註:自NCC完成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 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表

單位:元/分鐘

   

112年*

113年

114年

115年

市話

一般時段

0.30

0.28

0.26

0.24

減價時段

0.09

0.08

0.08

0.08

長途來話/去話、國際去話

不分時段

0.31

0.29

0.28

0.27

國際來話

由業者協商

行網撥打固網

一般時段

0.3943

0.3575

0.3241

0.2939

減價時段

0.1883

0.1722

0.1575

0.1440

註:自NCC完成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四、協議書